重磅!取消发审委 全面推行注册制,证券法或现重大突破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就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国务院方面提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
目前,《证券法》关于注册制的修订走过近6年,已到关键节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2014年底,注册制改革草案报国务院审阅;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8年2月28日是上述《授权决定》“两年有效期”的最后截止日,但最终因“当前实施注册制改革的时机并不成熟”,全国人大同意将《授权决定》的到期日从2018年2月28日延长到2020年2月29日。
根据上述安排,目前距离注册制的授权截止期限已经不足80天,故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备受关注。
具体来看,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修改思路,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完善,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以下修改:
第一,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第二,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第三,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综合自新华社、新京报、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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